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鄧如雯殺夫案已經在1995年3月間三審定讞,被告還是因為殺人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。根據報紙上的報導,這一個案子在第一審的程序的時候,辯護律師曾經要求法院擴大適用正當防衛的概念。然而從最後的判決來看,顯然法院並不認為這是一個正當防衛的行為。我們知道,被告鄧如雯在一個保守的社會下因為被強姦而結婚。結婚之後,除了自己屢屢遭受丈夫的凌虐與強姦之外,妹妹也屢屢遭受強姦。而她的親人,包括小孩在內,也經常被毆打與虐待。最後,被告在丈夫睡覺當中殺死了丈夫。按照她自己的說法,從此自己可以解脫,家人也都解脫了。現在,法院三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已經明白表示,被告的做法在法律上是不被容許的。
既然法院認為被告的做法在法律上是不被容許的,那麼在規範意義的角度上,法院給當事人以及社會大眾的訊息是:當一個人碰到這樣的事情,只有兩條路可以走,第一條路是認命,第二條路是用殺人以外的方法來解決。當然,一個國家以其所擁有的資源,法律上沒有權利叫人民遇到這樣的事情要認命。因此,法院的判決為被告所指示的一條路就是,用殺人以外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。就好像新聞記者在第一審宣判當天的電視新聞上訪問承審法官,如果不是殺人,鄧如雯及其家人先前所一直遭受的暴力威脅要怎麼辦?法官說:循法律途徑解決。
對此,我們要問的是,是不是有人可以說得出來,到底鄧如雯這一個女生要如何循法律途徑解決?是到法院去告離婚?告強姦?或是告傷害?又是否有人會相信,鄧如雯到法院告離婚、告強姦或告傷害,就會把問題解決的?——摘自<論正當防衛>
(圖取自網路,原文並未分段個人分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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